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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迈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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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消防、环保方面问题

 1、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的消防手续该怎么处理?
    答:对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当企业生产性质、生产规模、企业地址、建筑规模等不发生改变且原有消防法律文书进行了明确表述的,可凭市外经贸局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文或登记表结合原消防意见书作为新企业的消防手续.尽管来料加工企业最终注销了,原消防意见书仍然有效.
 
    2、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时需在消防意见书上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若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且需在消防意见书上变更企业名称的,一律按现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重新改造消防设施,并按《消防法》的配套文件"公安部第106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按审核、验收程序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其它类型和规模的加工企业应在网上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符合现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如下情况也可采用直接验收程序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一)当生产性质不变,更换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改为乙制衣厂)或增加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内增设乙制衣厂)的,若消防法律文书未明确建筑规模、详细地址的;
    (二)生产性质改变,但火灾危险性不变或降低的情况下更换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改为乙电子厂)的;
    (三)在火灾危险性不变或降低的情况下增加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内增加乙电子厂) 的,则应对其增加经营主体所在的局部采用直接验收程序.
 
    3、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的环保手续该怎么处理?
    答:转型企业在没有新建、扩建、改建和不改变生产地点、规模、内容、工艺、设备、排污状况等情况下,环保部门直接出具"变更"批复文件.
对涉及环保、安监部门前置审批的转型项目,外经贸部门根据环保、安监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办理批文、批准证书;工商部门允许三资企业沿用原来料加工企业的环保、消防手续,并办理筹办营业执照或正式营业执照.
 
    4、*环保的名称变更是否可以在市环保局或"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了?
    答:是的.根据市环保局2010年9月15日的《关于统筹办理企业"三来一补"转"三资"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东环办〔2010〕36号),凡"三来一补"转"三资"企业,需要办理名称变更等手续的,统一由市环保局办理,"一站式"服务窗口也同时受理此项业务,参照"绿色通道"项目审批程序,直接批复办结.同时,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等对变更名称企业做好后续的跟踪检查、指导服务工作.
 
    5、*办理环保的名称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办理名称变更的转型企业需要提供资料有:1、申请书(新旧法人盖章或法人代表签名);2、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3、原项目环保验收文件(重污染企业还须提供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的,需说明原因;4、原来料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可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6、由非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的需提交委托书.
 
    6、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更换设备,导致环保部门不能直接出具"变更批复文件",要求企业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请问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企业转型时,须向环保局申报变更手续,经核查,如果存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的,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能直接批复.
文中提到的设备,是指产生污染的设备,如果产生污染的主要设备不发生变化,可以直接批复.环保局将根据具体项目的核查情况决定是否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7、*办理环保的名称变更需要下厂检查吗?
    答:根据市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117号)明确,市环保、消防、国税、地税、外经贸及镇街相应部门不得将下厂检查作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手续办理的前置条件,减少各类非必要的检查.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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