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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由于必备条款是法定的,因而也是强制性的.约定条款不是法定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虽不是必备条款,不具有法定性,但仍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重要事项.《劳动合同法》之所以称其为"约定条款",是因为这些条款不是在每一份劳动合同中都需要,因而不把它作为法定必备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约定条款没有什么作用,相反,由于法定条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约定条款大多数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按当事人的需要,靠当事人协商确定,且都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所以也十分重要.用人单位在实施《劳动合同法》时,千万不能忽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应当约定的事项要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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