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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迈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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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为使广大的员工在病假、产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和政策.
2.0 范围:
适用于一切病假和产假的员工.
3.0 职责: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一切病假、产假的宣传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发放相应的工资福利.
4.0 工作程序:
4.1 病假
4.1.1员工因病假不能上班,应提前通知部门经理,以便安排工作.急症病假也应尽早与部门经理联系.病假须递交公司指定许可医院病假单,并经部门经理批准,综合部(人事)认可为有效.急诊病假不受医院限制
4.1.2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具体标准是:
4.1.3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4.1.4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求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求济费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8 产假
4.8.1 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4.8.2 孕妇孕期及分娩时在合同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或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4.8.3 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
4.8.4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4.8.5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需亲自哺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哺乳期满时,正值炎热季节(7~8月份),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延长1~2个月.对双胞胎或婴儿虽满周岁,因疾病、体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哺乳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4.8.6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及从事夜班劳动.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室内有洗手设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哺乳室.
4.8.7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4.8.8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依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由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5%,工龄连续计算.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有专人管理的托儿所、幼儿园.
6.0 相关依据
劳动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